时间:2018/1/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12月1日,“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了一份“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决定书”。由此可见,政府对于抚仙湖的保护力度和决心,以下为网页部分截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抚罚决字()第号

被处罚人:冯任平,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冯任平你于年6月27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仙湖农家大院向抚仙湖实施了排放污水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向抚仙湖排放污水,鉴于你采取措施将仙湖农家大院厨房废水集中收集倒入污水管网设施,对厨房外排污水口进行封堵,将仙湖农家大院外排污水口接入污水管网,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范畴,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玉溪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年10月31日

协查通报

12月1日上午,澄江县公安局在对11月30日视频检索中发现一可疑男子(30岁左右,中等身材,身着灰色外衣,黑色裤子),多次对停在街边的车辆徘徊、观察,疑似盗窃车内财物可疑人员。在检索过程中,民警还发现30日上午7点45分,该男子在机关幼儿园西门拉开一辆停在路边的四轮电动车车门,后因车内有人就逃离现场。现请广大群众帮助参与寻找,如发现该可疑人员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民警提示:一些嫌疑人专门盯着车内财物下手,车主停放车辆时请关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财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信息分别来源于:“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澄江警方”,云岭之南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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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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