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玉溪市江川区江城古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

通告

为切实改善玉溪市江川区江城古镇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江城集镇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江城古镇棚户区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古镇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南北大街,南至南大街(供销社糖食厂以北),西至西大街,北至振兴街,以及唐淮源故居、唐公祠周边,涉及江城社区东门街、南门街、西门街、北门街、正街5个居民小组。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项目实施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加层、装修、装饰房屋。

(二)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抵押、转让、分割、赠予、出租、分户、拆户等行为。

(五)户口迁入(正常迁入除外)。

(六)办理新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

(七)办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八)拆搬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砖、瓦、石、土、木材等。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且在征收过程中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五、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用地的单位、住户和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集镇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通告有意见建议,可向征收单位书面提出。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年12月9日

滇国故里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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