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4月12日上午,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段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该案是玉溪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检察院、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到庭旁听,案件进行了实时网络直播。

年1-3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与时任元江县曼来镇农场田村委会武山组组长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商量,以人民币的价格将武山组小路园(地名)等处的集体林地内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段某某自行砍伐。双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段某某雇请人员砍伐了该处的林木。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云南松、云南油杉,毁林面积为5.03公顷(75.4亩),其中纯林地2.98公顷(44.6亩),农地2.05公顷(30.8亩),砍伐林木原木材积共为9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立方米。被告人段某某将部分砍伐的林木64.32立方米出售给从事木材加工的被告人李某某。经元江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队对该滥伐林木地块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完成该地块植被恢复造林工程75.4亩,需要投资.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集体林地内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为.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从事木材加工职业人,在未认真核实木材来源及是否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立木蓄积为64.3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并由被告人段某某赔偿植被恢复费用.3元;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植被恢复费用.58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植被恢复费用.72元。

元江法院公开审理此例案件,不仅仅在公益诉讼审理上迈出跨越性一步,更是一次让人民群众走进司法、感受司法、了解司法、认同司法、监督司法的环境保护、绿色共享法制宣传课程,让民众知晓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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