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市委于近日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就该办法的修改完善,记者专访了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王洪。 问:为什么要修改《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答:年7月,中央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后,我市及时制定了《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感到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问责的情形还不够全面,问责应当把握的政策界限也不是很明确,问责程序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新时代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我市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该实施办法,目的就是要加大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问:实施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答: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五章问责监督都作了适当修改。 问: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问责对象主要是全市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在问责情形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原来的实施办法仅仅强调了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问责情形,这次修改,我们增加了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中有关情形的问责。 问:问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具体问责的方式要区分是对党组织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诫勉谈话和谈话诫勉有什么区别? 答:诫勉谈话是一种工作上的提醒,不是问责。谈话诫勉就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一种问责方式。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 问:问责时如何分清责任? 答: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这次修改特别提出,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作这样的修改,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精准问责,让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心服口服,让问责起到赏罚分明的功效。 问:问责应当把握哪些政策界限? 答:以前的实施办法,没有对应当把握的政策界限作出规定,这次修改,就提出以下几种应当把握的政策界限:一是要区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要区分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要区分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的要求,保护那些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干部。 问: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会受到什么影响? 答: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问:受到问责的影响期有明确规定吗? 答:原来的实施办法没有明确问责的影响期,这次修改,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明确了问责的影响期。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被停职检查的,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且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因失职失责给予纪律处分问责的,影响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合并使用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问:受到问责后,被问责对象如何进行整改? 答: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问:被问责对象是否有申诉的权利? 答:有的。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问责要向社会公开吗? 答: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玉溪日报记者夏娜) 赞赏 长按白颠风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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