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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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调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政策、限制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自年6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有哪些调整?

划重点!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元

在玉溪市辖区内租住商品住房,并且在玉溪市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元。

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限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如果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过户的,在本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一笔住房贷款且该笔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有且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有两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详情如下: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在玉溪市辖区内租住商品住房,并且在玉溪市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赁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元。玉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玉溪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化情况,适时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提取额度。

  二、调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偿还清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合计金额。

  三、新增限制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如果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过户的,在本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以该套住房购房事实为由已经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一年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购房事实为由再次申请提取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满一年以上。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满一年以上的提取时间,从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四、调整部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即以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下同)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下同)合计次数进行确认:

  1.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一笔住房贷款且该笔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2.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有且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有两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双方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一方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时推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计划进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确保流动资金充足。

  五、以上政策自年6月1日起执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年4月19日

  同日,《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合作楼盘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管理以及合作协议的签订进行了规范。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合作楼盘准入管理,规范项目楼盘准入制度,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合作楼盘准入管理。

本办法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购买开发企业(合作方)开发项目楼盘的住房,在住房产权尚未取得时先由合作方在一定时期内提供贷款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解除开发企业的贷款担保责任。

第三条合作楼盘准入管理指各开发企业将所开发的项目楼盘按规定条件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报,经审核同意批准项目合作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合作楼盘准入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合作项目楼盘审批管理,并对项目合作过程中的销售情况、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公司经营状况、产权办理和抵押登记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楼盘准入的条件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准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年审;具有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开发资格即经省、市住建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的开发资质证书;

(二)申请准入的楼盘必须座落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项目投资备案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三)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之前,其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置抵押权的项目不予准入;

(四)该公司之前的合作情况,有不良记录,不能严格执行协议规定,且未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进行整改的,暂停或不予准入;

(五)楼盘工程进度要求总体工程进展顺利,原则上总体工程量达到50%左右;

(六)与1至2家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已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七)项目合法,可分户办理不动产权证;

(八)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

(九)非城镇住宅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申报;

(十)列入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可作为个案上报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经审核准入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开发企业还须同意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回购义务。

第六条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准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简介、楼盘简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贷款合作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及全部股东身份证;

(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部股东近期征信报告;

(五)申请合作楼盘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有效合作协议;

(六)小区总平面图及住房户型图;

(七)《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五证;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缴款单及土地评估报告;

(九)工程进度表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商品房销售情况或销售表;

(十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已竣工验收,且房管部门已撤销监管的不需提供);

(十二)划款授权书;

(十三)经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并附相应账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公司长短期负债明细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十四)开发企业为借款人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书;

(十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已准入楼盘如有新增楼栋,需重新提供五证及近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楼盘准入的程序

第八条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提出楼盘准入申请。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楼盘合作相关资料后,在核对原件的基础上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所提供资料是否合规、齐全和有效。

第十条对所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到楼盘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公司信息、项目施工单位信息、工程监理信息、楼盘信息、五证信息等进行实地了解,确认工程施工进度等是否与提供资料一致。

第十一条经调查开发企业存在土地抵押、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暂缓或停止办理楼盘准入。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收到准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在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办理的决定。对不准予办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十三条对准予办理楼盘准入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择日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保证金开户银行三方还应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第十四条合作协议签订后,开发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足以影响合作项目的重要事项时,须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反映相关情况并做处理。

第十五条合作协议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将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入库管理,并书面承诺不挂失、不对第三方设置抵押权。

第四章楼盘准入的管理

第十六条已准入楼盘,开发企业出现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暂停办理该开发企业的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就产权证办理转抵押情况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楼盘开发企业违反合作协议骗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退还保证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所退还金额,并暂停该开发企业的贷款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对于已合作的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合作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对已准入的楼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便于购房职工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现场勘察时用其他楼盘顶替申报楼盘,误导勘察人员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未达国家验收标准,导致项目住房无法抵押的;

(四)由于开发企业原因,影响借款人利益或损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审查、勘察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企业,违反程序和规定准予办理的;

(三)项目调查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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